时间: 2024-10-14 12:13:03 | 作者: 不锈钢烧结网
2005年9月至10月11月间,李万《经济日报乡村版》报社广西记者站副站长荔湾、作业人员唐自成使用职务之便,在采访全区“对农人直接补助与储备粮订单挂钩试点作业”(以下简称“粮食直补作业”)过程中,使用各粮食体系因粮食直补作业中存在一些问题惧怕上报、曝光的心思,一起讨取来宾市的象州县、兴宾区粮食局各1万元、贵港市覃塘区粮食局6万元、桂平市粮食局6万元和河池市环江县粮食局8万元,以上合计现金22万元,得款后两人均分,各分得11万元。
李万辩解称,其构成纳贿罪的现实不清、依据不足,其所收取的22万元是四个粮食局的订报资助款,其亦就此事向报社领导报告过,没有将钱据为己有的片面成心。其辩解人提出,法院采信依据有严峻瑕疵,确定现实过错,过错将“资助费”确定为“讨取款”;将媒体记者以国家作业人员论缺少法令依据,李万不满足纳贿罪的主体要件。
唐自成辩解称,其不是国家作业人员,不契合纳贿罪的主体资格,且22万元是四个单位自动资助的订报款,不归于纳贿的钱款。其辩解人提出,唐自成不是国家作业人员,且确定唐自成索贿并将收取的22万元分赃占为己有的依据不足,缺少依据支撑,唐自成的行为不构成纳贿罪。
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,上诉人李万、唐自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《经济日报乡村版》报社聘任的记者和作业人员,代表报社对广西粮食体系直补作业做出具体的查询采访,实行社会言论监督功能,行使对国家公共事务的办理监督权力,归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,契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围刑法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,应以国家作业人员论。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事务活动,绝不是单纯的“个体性的劳作”,而是以所属新闻媒体单位名义进行的职务活动,归于一种职务行为。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言论监督权,归于从事公务活动,其使用言论监督权讨取别人资产的,契合纳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。因而判处被告人李万犯纳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:被告人唐自成犯纳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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